政策和公告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日前海关总署正式外网公布“海关总署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稿正式确定,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原225号令的条款基本全部进行修订,条款由原来二十四条调整为三十二条。且各个条款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其中重大修订条款包括:(具体见附件:对照表)

一 :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

明确查验率降低的尺度、明确收取风险担保金的适度降低。具体:

第二十三条【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高级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

1)明确查验率降低的尺度; 2)可以申请免担保;3)减少稽查核查频率等。

具体:

第二十三条【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

重大调整:明确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落实失信违法惩戒,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详见二十四条


四:违规处罚的记录认定

重大修改:对于主动披露处罚5万以下不作为认定信用状况的记。原文: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五: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较大修改:

1)非报关企业:删除违规处罚金额10万2次以上的列为失信企业的规定;

2)报关企业列为失信企业,其中行政处罚累计金额从10万调整到30万;

3)将经营异常名录和公司高管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企业的考核范围。


六:重新申请认证的时限调整

重大修改:

1)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

2)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

3)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2年内不得成为)


七:对于中介机构的规定修改

调整:删除原十二条,修改为二十二条,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条件限制,及结论的认可条款规定。总署1.jpg总署2.jpg总署3.jpg总署4.jpg总署5.jpg总署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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