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20236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428


联系我们

电话:0519-88220993
邮箱:wuchunlin@hengpei.com
备案信息:苏ICP备12050014号